義士如此 修道人應知慚愧005

明教曰:
大覺璉和尚住育王,因二僧爭利不已,主事莫能斷。
    大覺,即明州育王寺懷璉禪師。字器之。福建漳州陳氏子。嗣泐潭澄禪師。青原下十四世。
    住育王:住在育王寺。
大覺呼至,責之曰,
「昔包公判開封。民有自陳以白金百兩寄我者,亡矣。今還其家,其子不受,望公召其子還之。
公歎異。
即召其子語之。
其子辭曰,『先父存日,無白金私寄他室。』
二人固讓,久之。公不得已,責付在城寺觀,修冥福以薦亡者。
    此事,父名李覺安,因病託白金百兩,寄放在友人張惠明處。後來,李覺安過世,張惠明擬將白金還給其兒子李景文。其子景文因為父親未曾囑咐,不肯接受。兩方都很堅持,所以請包公協助評斷。
    責:任也。任責於人,而行其事也。此指,將白金的處理權交給城中寺觀,令修功德回向往生者。
予目睹其事。
且塵事勞中人,尚能疏財慕義如此。爾為佛弟子,不識廉恥若是。」
遂依叢林法擯之。
    依叢林法擯之:依叢林古規擯出。

    【耕叟筆記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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